宜春专利申请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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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专利申请的常见问题

作者: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6 08:38:55

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英文、数字的组合构成。商标通过确保宜春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登记的法律事实。在中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个企业使用的商标不经过注册,最致命的弱点是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就是说使用这个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这个商标,这就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也导致商标代表一定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比如,A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这种锅物美价廉,很受消费者欢迎,但蓝天商标没有注册,于是其他一些厂家觉得这种锅既好销又能卖出好价钱,就纷纷在自己生产的电饭锅上打上蓝天商标出售。

其结果,鱼目混珠,A企业的市场销售额迅速下降,蓝天商标的信誉更是一落千丈,更有不少消费者拿着其他企业生产的蓝天牌电饭锅要求A企业退换或赔偿经济损失。这种情况虽出乎A企业的意料,却又应在意料之中。A企业请求商标主管机关制止其他企业使用蓝天商标,但因该商标不是注册商标,A企业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主管机关对A企业的请求不能受理。

宜春商标注册时,要知道商标的作用,通常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商标具有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购商品的作用。商标的主要功用,在子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所拥有的商品。消费者利用商标这个工具,可以识别不同种类的商品。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里,商品的种类成千上万,五花八门,如果各种商品没有商标和牌号那将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呢?许多商品不能在市场上顺利流通,商业活动将难以有效地进行。有了商标,人们对商品的记忆、区别,就容易多了。只要一提到贵州茅台、四川五粮液、上海中华牌香烟,用不着多费口舌,人们都熟悉这些名牌货的特点和价值。著名商标能够不胫而走,有口皆碑。某人第一次购买夭坛牌清凉油,使用后感觉它的确可以防暑,这个牌号便在他脑海里留下了印象,第二次再买清凉油时,他准会认定天坛商标。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商标是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

(2)商标具有区别产品不同质量的作用。每一个商标在市场上的信誉有高有低。享有盛誉的商标绝不是轻而易举得来的,它是企业职工长期辛勤劳动的成果。产品质量上去了,取得了消费者的信任,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就会越来越大,因而,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物质基础。同类商品由于产地、原材料、生产工艺过程,服务措施不同,产品质量也不一样。有了商标,就可以明确生产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质量不好的产品,消费者第一次购买后,受了骗,这个牌号给他留下了坏的印象,第二次就再也不敢问津了。例如,目前我国有许多牌号的自行车,消费者依据什么去进行挑选呢?他们主要根据商标的信誉去选钩自己喜爱的飞鸽、凤凰牌的自行车。所以,商标信誉和产品质量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把保护商标专用权同监督商品质量结合起来,对于促使生产者更好地维护商标信誉、改进经营管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促使生产同类产品的不同企业之间开展的合法竞争,促使商品经济的发展。

(3)商标对发展国际贸易具有促进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几年来对外贸易有较大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商标尤为重要。商标的信誉高,表明商品的质量好,外商往往叫牌要货,因此,商标能够起到促进外贸的作用。出口商品的商标如果不及时注册,得不到对方国家法律的保护,就难以在当地销售。商标一经注册,双方交易更加放心,大大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4)商标是广告宣传的一个重要内容商标的图形简单明燎,容易记忆。在广告宣传中,如果把该产品的商标放在比较醒目的位置加以表现,可以增强广告的效果。消费者只需从广告所显示的商标上,便能判断商品的质量,从而确定是否购买。发挥商标的广告作用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消费者使用带商标的商品,让他们对商品的特性留下良好的印象,并把这种印象传递给其它消费者;另一种是对没有使用过该商品的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使他们对这种牌号产生良好印象,从而诱发其购买兴趣。总之,成为一种工业产权的商标,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正日益显著地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宜春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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