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个人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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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个人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作者: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1 08:58:41

商标于企业而言,是打造品牌的关键,对企业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由于知识产权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中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企业和个人的宜春商标注册意识也越来越高。然而商标资源是有限的,如果想要注册自己想要的商标,恐怕有点难度。关于商标转让,你需要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办理商标转让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外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转让人是个人的,需提交公证文书;

3、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4、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6、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

商标转让须知

(二)办理商标转让需要多长时间?

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核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2、自确立申请日起三到四个月可以收到转让《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跟原《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

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的日期为转让注册的生效日期。

注意: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并由代理人向转让商标受让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注册转让的申请: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受让人应在接到《转让注册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

(1)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的介绍信;

(2)受让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4)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

(5)受让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由于商标资源有限,而商标注册案件在不断地增多,所以注册商标的成功率也会日益降低,优质的商标几乎都被抢注,因此很多企业开始采取商标转让的方式来获取商标。

注册商标的时候,我们心里总有一些问题。我们应该讨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公司名义注册商标更好。首先,我们需要解释的是,商标的价值不受个人或公司名称的影响,其价值是相同的。当然,宜春商标注册在个人名义和公司名义上也有一些区别。具体区别如下:

区别一:提交以公司名义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学许可证》、《学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不得作为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只需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区别二:商标变更以公司名义注册,如果公司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我们的商标也需要变更,必须进行商标变更,否则商标将被撤销。我们都知道身份证在我们的生活中是不可更改的,所以我们不必担心商标的更改。

区别三:商标继承我们需要知道商标是可以继承的。商标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再过几年,商标就可以遗传给他们的儿子或女儿。商标以公司名义注册的,撤销商标的,公司必须转让。商标转让后,其他人或者组织才能继承。

区别四:商标所有权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属于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注册的商标,属于公司财产。如果个人拥有一个商标,而公司想使用它,就需要获得许可。对于公司来说,商标注册人很可能许可他人使用,与自己一起使用,形成竞争。如果一个公司拥有一个商标,它不需要许可证。以上内容是个人名称商标注册与公司名称商标注册的区别。

实际上,个人建议是:如果你有公司,建议用公司名称注册商标。对于贵公司的客户来说,该商标在公司名称下更值得信赖。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宜春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册商标继承应依法定程序办理,具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如果宜春商标注册人在死亡前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包括商标专用权)的,应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如果商标注册人在死亡后没有遗嘱证明指定继承人的,按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二阶段: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继承人应将依法继承的事实和证明报送商标局,经由商标局认可后,继承人即成为被继承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同时,注册商标继承人还应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手续,寄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法定的继承证明文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人在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时,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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