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个人商标续展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宜春标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0 08:31:05
宜春商标注册证如果遗失或破损没有办法使用,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查处侵权行为、印制注册商标等方面由于无法及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注册证书,影响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1、补发商标证该如何进行申请?1、商标注册人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2、商标注册人委托代理机构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哪些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3、申请补发商标证需要哪些资料?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补发商标证相关注意的地方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同时还应缴纳补证及遗失声明费用。
2、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应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补证,并应同时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上加盖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章戳。若原章戳作废,没有办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商标注册人申请办理补证同时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因产权尚未转移,应由原商标注册人办理补证。
4、公司注销后商标注册人自然消亡,如该企业有财产清算组织对财产进行清算,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也在清算之列。在清算中,清算组织可以对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当进行转让需要补发商标注册证时,可加盖财产清算组织的章戳并出具当地县以上工商局或法院的证明文件。
5、商标注册人报送的商标应与原注册商标相符。商标注册人应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印制、使用注册商标,不得私自改变。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企业变更名称商标需要变更吗?企业变更名称,所对应的商标,均需申请变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宜春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变更名称后,如果对应的商标,没有申请变更,那么一定期限后,商标局可以撤销该商标,企业将失去商标权保护。企业申请商标变更需要准备: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本。
现在有一点名气的商家都会设计属于自己的商标,但是商标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大家想要拥有自己独一无二的商标,那就还需要进行宜春商标注册,首先大家要保证自己没有占用别人的商标,如果大家不想别人仿造自己的商标,那就还需要注册登记,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商标注册程序有哪些呢?
首先大家要设计出能够代表自己公司形象的,能够让大家满意的商标,然后大家在相关的系统里面进行查询,自己的商标是否与别家公司商标有所重复,然后如果有何别人类似的地方也有进行一定的修改,不然别人会将大家和其他公司弄混淆,这样就不方便大家公司进行运营了。
然后大家准备好商标后,就需要到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商标申请,这一部大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然后填写相关资料,接着便是等待工作人员为大家审核了,如是审核同构通过就会为大家下发相关通知,一般都是会通过的,然后并会在相关的网站或者是公告栏进行公示。
一般来说以上便是商标注册的全部过程了,大家只要按照上面的步骤一步一步的进行,应该就不会出现什么错误,不过商标注册也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如果大家是第一次进行的话,可能在上面花费不少的精力,所以还是建议大家寻求专业公司的帮助,有了专业人员的帮助,过程一定会进行的更加顺利,也会为大家节省更多的时间。让大家的公司能够更快速的走向正轨。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经专利局审查同意中止的,将通知双方当事人,执行中止程序。
在中止程序执行以后,专利局将采取下列作法:
(1)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专利权保全的时间规定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计算的起始时间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专利保全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是因为: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保全期限一次不超过六个月;
2、有利于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的审结期限审结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借鉴保全注册商标的规定。保全注册商标一次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二、如果因案件不能在六个月保全期限内审结,该项专利权还需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法院在保全期限届满没有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专利权保全自动解除,是对一次保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时限的一个补充,即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时继续进行保全,同时要求:需要继续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期满未送达的,保全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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